一、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之差异分析
(一)不同类型的担保责任承担方式各有特点。例如,在普通保证中,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才需要承担代替履行的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主债务人都必须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在设定的保证范围内自由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偿还相关债务。
(二)保证的力度也因类型而异。连带责任保证展现出更加强大的担保效力;相比之下,普通保证的担保力度则相对较弱。
(三)是否享有抗辩权也是两种保证方式的显著区别。在普通保证的环境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却并不具备这一权利。当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负责偿还债务的,便被称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行使请求权,即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保证人在其承诺的保障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在普通保证中,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义务时,保证人须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而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需就所负之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义务。
此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要求其在保证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何区分
普通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在保证人为第三方所承担的责任条件以及相应的承付方式方面有着极为显著的差异性。
相较于一般的保证形式,仅需在主债务合同纠纷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审理后,且在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严格的强制执行程序之后仍无法还清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起相应的保证责任。
然而,在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只要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应尽的债务义务,债权人便有权直接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同时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所承诺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起保证责任,无须先行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从法律效果的角度来看,连带责任担保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显然更为强大,而在一般保证的情形下,保证人则享有先诉抗辩权。
因此,在设定保证条款时,务必要明确约定保证的具体方式,以防止由于约定不清晰而导致被视为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发生。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主要差异在于担保责任承担方式、保证力度和抗辩权。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无法履行时承担替代责任,力度较弱,且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中,保证人和主债务人都需承担连带责任,力度更强,但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若约定共同负责偿还,则为连带保证,债权人可自由选择追索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