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讨债务所产生的费用谁承担
当债务人正在履行其主要债务时,假设亦需同时支付利息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相关费用,若用于偿还所有债务的款项无法满足,那么在未经当事人特别协商约定之外,应对相关债务进行以下按顺序履行的安排:第一步应优先偿还实现债权所需的各项费用;接着是利息部分;最后才是主债务。因此,在追索债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理应由债务人承担,除非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其他协议或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二、追讨债务产生的费用由谁来承担
一般来说,追讨债务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追讨债务的费用通常包括诉讼费、讨债公司费、差旅费等。这些费用是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理应由债务人承担。
然而,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双方约定由债权人自行承担追讨债务的费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追讨债务的费用将由债权人自己承担。
在追讨债务时,债权人应保留好相关的费用凭证,如讨债公司费发票、差旅费票据等,以便在追讨债务成功后,向债务人主张由其承担这些费用。
总之,追讨债务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主要看合同是否有约定,若无约定则通常由债务人承
三、追讨债务的法律时效是多久
追讨债务的法律时效一般为三年。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在这三年内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债务。如果超过三年,债权人虽仍享有实体权利,但可能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丧失胜诉权,即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但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涉及到涉外合同等特殊情况,时效期间可能会有所不同。所以,债权人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而面临不利后果。
当债务人需同时偿还主债务、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若资金不足,则按顺序:首先偿还实现债权的费用,其次是利息,最后为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追索债务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